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
我公司為加大海外市場的開拓,與境外的一些中介企業合作,由他們牽線搭橋,我方支付傭金,問題:我方支付傭金,涉及哪些稅金問題,稅率是多少?支付境外公司傭金時,是否受5%的比例限制,超過合同金額的傭金能否所得稅前扣除,境外企業開具的手工發票能否作為入賬的依據?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傭金的稅前扣除: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9號)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發生的手續費和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按以下規定進行處理:
1.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不超過下列規定計算限額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保險企業,財產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額的15%(含本數,下同)計算限額;人身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額的10%計算限額。其他企業,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不含交易雙方及其雇員、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簽訂服務協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金額的5%計算限額。
2.企業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的中介服務企業或個人簽訂代辦協議或合同,并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手續費及傭金。除委托個人代理外,企業以現金等非轉賬方式支付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企業為發行權益性證券支付給有關證券承銷機構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
3.企業不得將手續費及傭金支出計入回扣、業務提成、返利、進場費等費用。
4.企業已計入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相關資產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應當通過折舊、攤銷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
5.企業支付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直接沖減服務協議或合同金額,并如實入賬。
6.企業應當如實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當年手續費及傭金計算分配表和其他相關資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實憑證。
2、支付傭金:
1)需要代扣代繳營業稅。
新營業稅法按勞務支付地原則判斷境內、境外。勞務支付地在境內的需繳納營業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2號令)
第四條 條例第一條所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是指:
(一)提供或者接受條例規定勞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
2)勞務發生在境外的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3)支付給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以該單位或者個人的簽收單據為合法有效憑證,稅務機關對簽收單據有疑義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的確認證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6號)規定:
第三十四條 單位和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與納稅有關的發票或者憑證,稅務機關在納稅審查時有疑義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或者注冊會計師的確認證明,經稅務機關審核認可后,方可作為記賬核算的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