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本集團下屬子公司為一家中外合資企業,股東為:外方個人占50%,中方法人和自然人各占25%,現準備將稅后利潤進行分紅,請問會涉及到哪些稅?依據是什么?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外方個人: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20號)規定:
“二、下列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
(八)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
根據上述的規定,如果外商投資企業分配稅后利潤,確屬是分配給境外個人投資者,不屬于繳納企業所得稅的范圍,應屬繳納個人所得稅范圍。按現行規定,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中方法人:(一)居民企業:以前補稅差現在符合條件的免稅
1、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收入,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收入,為免稅收入,不計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征稅(《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
2、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和第(三)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也就是說,企業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不足12個月的分紅要繳稅,其他的分紅都不需要繳稅。
3、但免稅收益需向稅務機關備案《關于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9]255號),對需要事先向稅務機關備案而未按規定備案的,納稅人不得享受稅收優惠;經稅務機關審核不符合稅收優惠條件的,稅務機關應書面通知納稅人不得享受稅收優惠。
個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規定,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第三條個人所得稅的稅率第五款規定,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第六條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第六款規定,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