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您好,我公司存在一個問題。我是一家4S店,一共四家4S店在一個院內,而且應該說老板是一個老板,但都是獨立法人企業,我們的水費由于剛建店時與自來水公司簽合同時是一家公司簽的,自來水公司僅對一家開發票,這樣我們其他家公司都不能有水費列支,我們可不可以以自制憑證的形式進行賬務處理呀。比如水費分割單及其中一家公司增值稅發票的復印件呢,謝謝老師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國稅函[2009]537號文規定,轉供自來水電天然氣屬于銷售貨物行為。按轉供自來水電處理,轉供方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給你公司。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四川省機場集團有限公司向駐場單位轉供水電氣征稅問題的批復
文號:國稅函[2009]537號
四川省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四川省機場集團有限公司向駐場單位轉供水電氣征稅問題的請示》(川國稅發〔2009〕71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四川省機場集團有限公司向駐場單位轉供自來水、電、天然氣屬于銷售貨物行為,其同時收取的轉供能源服務費屬于價外費用,應一并征收增值稅,不征收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