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企業位于內蒙古自治區,制定了為員工報銷取暖費、移動電話費的制度標準文件,舉例說明:
一、取暖費:
企業如為某員工報銷取暖費2600元/每采暖期6個月,根據內國稅所字[2004]11號(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業務問題的通知)規定:一、取暖費由年人均400元調整為按照國家規定的采暖期月人均100元,則需要員工繳納個稅的取暖費為2600-100*6(6個月的采暖期)=2000元,并入當月工資、薪酬繳納個稅,這樣計算正確嗎?
如果采用發放現金形式支付取暖費,仍是上述計算個稅的過程,正確嗎?
二、通訊費:
企業為某員工報銷一個月的移動電話費450元/月,根據內國稅所字[2004]11號規定:三、企業發給職工與取得應納稅收入有關的辦公移動通訊費用,實行據實列支的(必須憑有效憑證),同一人員只能報銷一部手機的話費,報銷金額每月最高不得超過200元;實行發放通訊補貼形式的,則月人均(發放辦公通訊補貼人員)不得超過50元。企業無論采取何種方式,均應將辦公通訊費用發放方案及發放人員名單于當年4月1日前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未及時報送備案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不允許其在所得稅前扣除。
則需要員工繳納個稅的移動電話費為450-200=250元,并入當月工資、薪酬繳納個稅,這樣計算,正確嗎?
如果采用現金的形式發放移動電話費,則需要員工繳納個稅的移動電話費為450-50=400元,并入當月工資、薪酬繳納個稅,正確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從文件規定看,您的計算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