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是一家煤炭開采與銷售的企業,公司在2005-2010年會計利潤累計是虧損的,且可在五年之內彌補的稅務利潤也未彌補完,公司在2008-2010年度已經連續三年盈利,但累計仍是虧損。
在今年召開董事會、監事會、股東會的時候,為了回報股東信任,決定要分紅。現在的問題是:
1、 雖然稅法規定累計虧損不能分紅,現在要分了,且如不分紅的話,存在股東撤資或不同意再增加注冊資本金。財務要如何處理?有通融的方案沒有?
2、 如果分了紅,股東方作為分紅取得的收入,想要免繳企業所得稅就必須取得我們這邊的企業所得稅完稅證明。但是,這個證明,我公司即使想繳稅取得,稅務局會開嗎?如何操作?
3、 股東方取得的這種公司間的分紅收入如何證明已交企業所得稅了?以便取得免稅資格。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 累計虧損不能分紅是公司法的規定,不是稅法的規定。從稅法的角度,只要依法納稅,可以進行分配。
2、 想要免繳企業所得稅,需提供企業所得稅完稅證明、利潤分配的股東會決議和會計處理憑證。完稅證明就是稅票,不需要稅務局另開完稅證明。
3、 答復同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