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新近預開發一項商業貿易平臺軟件,請問該項費用支出如何攤銷,攤銷年限幾年?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計入無形資產,按十年攤銷。經稅務局核準可以縮短為二年。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8〕1號
(一)2008年03月07日 星期五 23:28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經國務院批準,現將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優惠政策
(一)軟件生產企業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所退還的稅款,由企業用于研究開發軟件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予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我國境內新辦軟件生產企業經認定后,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三)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生產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四)軟件生產企業的職工培訓費用,可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五)企事業單位購進軟件,凡符合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確認條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