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好!
問題描述:A公司為香港母公司,B公司為A公司投資大陸的全資子公司,C公司為B公司投資80%股份子公司。
C公司發生經營資金困難,向B公司提出資金需求援助,B公司向股東A公司融資一億元(無資金占用費),又免費借給C公司使用,掛B、C公司雙方往來帳。
請問老師,這種融資模式,B公司和C公司有沒有稅務風險?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當然有的,關聯公司之間的業務必須按公允價值計價收費,否則稅務機關可以調整。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
第六章 特別納稅調整
第四十一條 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