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11月份起準備發放本公司有業務關系人員的通訊費補貼,
所得稅稅前抵扣問題:
1、請問如果以實報實銷方式,發票名稱為員工個人姓名的通訊費發票可以所得稅前抵扣嗎。
2、何種情況下該項費用可以所得稅前抵扣
代扣個稅問題:
1、無論發放現金還是實報實銷方式都必須要納入當月工資總額中納稅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發票名稱為員工個人姓名的通訊費發票不可以所得稅前扣除。
2.發票抬頭是公司名稱才可以扣除。
3.無論發放現金還是實報實銷方式都必須要納入當月工資總額交納個稅。(一)企業向職工發放交通補貼的個人所得稅問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第二條規定,企業采用報銷私家車燃油費等方式向職工發放交通補貼的行為,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公務費用扣除標準由當地政府制定,如當地政府未制定公務費用扣除標準,按交通補貼全額的30%作為個人收入扣繳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