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單位福利費仍是按照舊的會計準則進行計提的,現在我單位想直接從計提的福利費中發放現金福利,問是否可以?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規定:
第四十條 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9]3號
三、關于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
(二)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1、企業實際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計提的職工福利費不能在稅前扣除。
2、可以發放現金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