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居民企業與非居民企業的界定標準有183天界定的說法嗎?國外一家企業對我司進行同步工程,所得稅該如何繳納?如果構成居民企業,境內所得與境外所得都要繳納所得稅了嗎?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需要代扣代繳營業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2號令)
第四條 條例第一條所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是指:
(一)提供或者接受條例規定勞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
(二)所轉讓的無形資產(不含土地使用權)的接受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
(三)所轉讓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在境內;
(四)所銷售或者出租的不動產在境內。
2、勞務發生在境外的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3、勞務發生在境內:
該非居民企業:(1)按《非居民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稅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2009年第19號)規定在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手續(登記備案);待項目完工后按有關規定辦理注銷稅務登記。(2)企業所得稅按納稅年度計算、分季預繳,年終匯算清繳,并在工程項目完工后結清稅款。按國稅發[2008]801號文的要求填寫《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3)法定稅率為25%。需要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應提交《非居民企業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報告表》
4、同時發生在中國境內外的執行以下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稅發〔2010〕19號
第七條 非居民企業為中國境內客戶提供勞務取得的收入,凡其提供的服務全部發生在中國境內的,應全額在中國境內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凡其提供的服務同時發生在中國境內外的,應以勞務發生地為原則劃分其境內外收入,并就其在中國境內取得的勞務收入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稅務機關對其境內外收入劃分的合理性和真實性有疑義的,可以要求非居民企業提供真實有效的證明,并根據工作量、工作時間、成本費用等因素合理劃分其境內外收入;如非居民企業不能提供真實有效的證明,稅務機關可視同其提供的服務全部發生在中國境內,確定其勞務收入并據以征收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