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您好!
我公司于2006年以董事長名義購買小車一輛,用于公司使用并計提折舊,之后以視同分紅董事長已繳個人所得稅,并且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也已將計提的折舊調增,按4年折舊,該小車賬面價值現已計提完,但小車還在繼續使用,2011年已將小車過戶到了公司名下,請問公司在賬務處理時是否可以按現在的評估價購買董事長的小車進行重新入賬計提折舊,并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請問是否有相關的稅收政策?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可以的,按公司購買汽車處理,需要按銷售發票的金額入賬并計提折舊,可以到稅務機關代開發票。已經是公司的資產,與公司的收入有關,當然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