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為了解決資金不足,關聯企業(法人企業)之間互相調撥資金,或者向個人(老板、老板親屬)借入資金,但不計利息,入在其他款項帳戶,企業資金充足就還錢,年末經常有余額,請教下這種情況有沒有涉及營業稅、所得稅?有沒有稅務風險?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有償提供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的勞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行為征收營業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2號令)
第三條 條例第一條所稱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行為(以下稱應稅行為)。但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雇主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不包括在內。
前款所稱有償,是指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
2、以下規定取決于稅務機關的理解: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2號令)
第二十條 納稅人有條例第七條所稱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或者本細則第五條所列視同發生應稅行為而無營業額的,按下列順序確定其營業額:
(一)按納稅人最近時期發生同類應稅行為的平均價格核定;
(二)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發生同類應稅行為的平均價格核定;
(三)按下列公式核定:
營業額=營業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潤率)÷(1-營業稅稅率)
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 六十三 號)
第六章 特別納稅調整
第四十一條 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
專家補充回復 |
專家回復 | 預付帳款入帳的前提是雙方應該有商品及勞務的交易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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