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問題1,外國企業A,持有境內企業B股份50%,現將此股份溢價轉讓給外國企業C,此股份轉讓應如何納稅?稅率是25%還是10%?依據是什么?
問題2,投資性房地產,期末按公允價值進行計價,其增值部分計入損益表中,此部分形成的利潤是否可以對股東進行分配?請提供文件依據?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非居民企業取得股權轉讓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按0.5‰繳納印花稅(國稅發【1991】155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
第九十一條 非居民企業取得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五)項規定的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2、此部分利潤不為稅后利潤,不應進行分配。請參考: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補充通知
國稅函〔2008〕1081號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及附表填報說明
附表七《以公允價值計量資產納稅調整表》填報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