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A公司與B公司(外商)合資一間新公司C,A公司將自己部分不動產(房屋、土地)帳面原值為1000萬,已提折舊、攤銷50萬,作價投入C公司,經會計事務所評估驗資這些不動產為1500萬,請問A公司、B 公司涉及到那些問題,請老師詳細講解可以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B公司如果以現金投資不涉及稅費。B 公司涉及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及土地增值稅免。
1、營業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2]191號
頒布時間:2002-12-10發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近來,部分地區反映對股權轉讓中涉及的無形資產、不動產轉讓如何征收營業稅問題不夠清楚,要求明確。經研究,現對股權轉讓的營業稅問題通知如下:
一、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
二、對股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
三、《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國稅發[1993]149號)第八、九條中與本通知內容不符的規定廢止。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執行。
2、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規定,屬于企業自制的資產,應按企業同類資產同期對外銷售價格確定銷售收入;屬于外購的資產,可按購入時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
企業將土地進行股權投資,也就是發生了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根據上述規定,應確認財產損益計繳企業所得稅。同時投資雙方按所得稅法的相應規定進行所得稅的其他處理。
3、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1995]48號)文件規定,對于以房地產進行投資、聯營的,投資、聯營的一方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作為聯營條件,將房地產轉讓到所投資、聯營的企業中時,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對投資、聯營企業將上述房地產再轉讓的,應征收土地增值稅。
但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第五條關于以房地產進行投資或聯營的征免稅問題規定,對于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聯營的,凡所投資、聯營的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的,或者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其建造的商品房進行投資和聯營的,均不適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第一條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的規定。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將土地轉讓到所投資的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的,應繳納土地增值稅。若被投資企業不是從事房地產開發的,不繳納土地增值稅。
4、印花稅:
《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規定,“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的征稅范圍是: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以及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按產權轉移書據征收印花稅。由簽訂“產權轉移書據”的雙方按萬分之五的稅率繳納印花稅。
5、契稅:
《契稅暫行條例細則》第八條規定,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投資、入股,視同土地使用權轉讓、房屋買賣或者房屋贈與征稅。但是,契稅是由被投資人繳納的。
專家補充回復 |
專家回復 | A公司只涉及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及土地增值稅都免。借:長期股權投資1500,累計折舊,貸:固定資產,營業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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