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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補充回復 | |
專家回復 | 企業所得稅方面,對于建立補充養老保險(年金)制度的企業,職工扣款和企業支付部分允許按照比例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進行扣除。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的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