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請問:
1.本公司欲用閑置基金購買銀行的理財產品,其產生的利息可以作為公司的利息收入入賬嗎?
2.若不能,該如何做會計處理?涉及什么稅?
3.在本公司的開戶行購買理財產品和非開戶行購買理財產品,帳務處理一樣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008年第540號)規定:
第五條 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四)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2號令)
第十八條 條例第五條第(四)項所稱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是指納稅人從事的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買賣業務。
貨物期貨不繳納營業稅。
1、金融商品買賣業務需繳納營業稅、企業所得稅。
2、購買理財產品不限制開戶行。會計核算請參考《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1101交易性金融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