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
我有疑問,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2008年第50號)第二十四條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所稱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我理解因管理不善造成的非正常損失進“管理費用”,以前的條例有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進“營業外支出”現在這條已經取消了,那么現在非常正常損失全部進“管理費用”
正常存貨報廢不用進項轉出了吧,我現在就疑問正常存貨報廢,計入什么科目?是不是也計入“管理費用”,只是報稅務局審批的時候只要清單申報就可以了?
按照條例的理解,我們過期不用的零部件應該全部算作正常損失,是否還要與稅務局溝通,他們認可了我們才可以不用進項轉出?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正常損失及因管理不善造成的非正常損失進“管理費用,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計入營業外支出。正常存貨報廢不用進項轉出,計入管理費用,只要清單就可以了。過期不用的零部件應該全部算作非正常損失處理,應當做進項稅轉出,正常損失看下面文件規定的幾種。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
2011年第25號
第九條 下列資產損失,應以清單申報的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
(一)企業在正常經營管理活動中,按照公允價格銷售、轉讓、變賣非貨幣資產的損失;
(二)企業各項存貨發生的正常損耗;
(三)企業固定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報廢清理的損失;
(四)企業生產性生物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發生的資產損失;
(五)企業按照市場公平交易原則,通過各種交易場所、市場等買賣債券、股票、期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產品等發生的損失。
第十條 前條以外的資產損失,應以專項申報的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企業無法準確判別是否屬于清單申報扣除的資產損失,可以采取專項申報的形式申報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