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1、現在已經取消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那么可以理解正常與非常正常的存貨損失都可以計入“管理費用”?
2、過期不用的零部件應該全部算作非正常損失處理,應當做進項稅轉出,老師,是根據哪個條例作出這個判斷?現在增值稅條例非正常只有一個“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那我過期不能用的零件不符合這個條例。
安徽省國家稅務局關于若干增值稅政策和管理問題的通知》(皖國稅函[2008]10號)關于存貨進項稅額轉出問題,納稅人因庫存商品已過保質期、商品滯銷或被淘汰等原因,將庫存貨物報廢或低價銷售處理的,不屬于非正常損失,不需要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這個怎么理解?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可以的。
2、是的,您可以按照安徽省國家稅務局關于若干增值稅政策和管理問題的通知》(皖國稅函[2008]10號)的文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