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股東利用稅后利潤提取的“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作為獎金向職工發放,該部分獎金是否屬于工資總額?政策文件依據是什么?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屬于應付福利費-稅后提取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
根據《企業會計制度》和《外商投資企業財務管理規定》(財工[1992]294號)的規定,外商投資企業按規定從稅后利潤中提取的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可以用于支付職工非經常性獎勵(如特別貢獻、年終獎金等)、補貼購建和修繕職工住房等集體福利。依據上述規定,貴公司可以用從稅后利潤中提取的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向職工支付各種獎金或各種福利待遇等(包括以現金或物品形式發放、集體旅游形式以及繳納職工各類保險、個人住房補貼等);但應按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計算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以實物向雇員提供福利如何計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115號),“有些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為符合一定條件的雇員購買住房、汽車等個人消費品,所購房屋產權證和車輛發票均填寫雇員姓名,并商定該雇員在企業工作達到一定年限或滿足其他條件后,該住房、汽車的所有權完全歸雇員個人所有。關于個人取得上述實物福利如何計征個人所得稅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第二條以及稅法實施條例第十條的規定,個人取得實物所得應在取得實物的當月,按照有關憑證上注明的價格或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價格并入其工資、薪金所得征稅。考慮到個人取得的前述實物價值較高,且所有權是隨工作年限逐步取得的,經研究,我局意見,對于個人取得前述實物福利可按企業規定取得該財產所有權需達到的工作年限內(高于五年的按五年計算)平均分月計入工資、薪金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之規定,你公司上述行為應按此文件規定扣繳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