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企業關閉,安全費用結余賬務處理辦法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煤礦企業維簡費和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第26號 有 效 性:
一、煤礦企業實際發生的維簡費支出和高危行業企業實際發生的安全生產費用支出,屬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為當期費用在稅前扣除;屬于資本性支出的,應計入有關資產成本,并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計提折舊或攤銷費用在稅前扣除。企業按照有關規定預提的維簡費和安全生產費用,不得在稅前扣除。
二、本公告實施前,企業按照有關規定提取的、且在稅前扣除的煤礦企業維簡費和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相關稅務問題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本公告實施前提取尚未使用的維簡費和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應用于抵扣本公告實施后的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維簡費和安全生產費用,仍有余額的,繼續用于抵扣以后年度發生的實際費用,至余額為零時,企業方可按本公告第一條規定執行。
新的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按照有關規定預提的安全生產費用,不得在稅前扣除。允許在稅前扣除的是實際發生的安全生產費用。如果預提的這部分安全生產費用未作納稅調整,且企業關閉清算,應調增清算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