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
我是全國連鎖經營的4S店、我們總部在上海與以下乙方簽訂的延保協議:協議大致意思是客戶交的延保款有我們代收、留下9%的傭金其余款項打到延保公司,若客戶需要救援搶修,那各地4S店的修車后款由乙方(救援公司)支付店面,我們給客戶開具9%的傭金收入是否可以比照保險公司的返點繳納營業稅,我們向客戶代收救援公司的款項是不是界定為代墊代收款項(能否按代收客戶保險業務、不界定為代收款項)怎么可以規避?請老師賜教!我把協議中的結款方式接下一段您看看。
甲方:4S店
乙方:乙方: 路華救援(北京)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延保銷售服務合作協議
第六條 貨款計算標準和結算方式
6.1 延長保修服務的結算標準和結算方式
6.1.1 產品結算方式:乙方在確認客戶擁有該項產品資格且甲方已確認收到客戶的所有款項,則乙方應在1個工作日內向甲方遞送產品發票并統一由甲方轉交客戶。每月10日前為甲乙雙方對賬日,每月15日為甲乙雙方結賬日。
6.1.2 乙方根據甲方的銷售情況將給予甲方相應的傭金獎勵。甲方有權按照乙方公布的零售價的9%留作傭金,剩余金額則由甲方轉賬至乙方并隨附甲方開具的前述銷售金額9%的發票給乙方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可以作為代收款項,但9%的傭金應當按手續費收入繳納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