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一家國有企業,一處房產,原值100萬,累計折舊50萬,賬面凈值50萬元,現在政府動遷此房產,補給企業一處回遷房產(市場價值300萬元),另外補給企業50萬元現金,請問這個業務財務賬務如何處理?涉及什么稅收?法律依據都是什么?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依據以下有關搬遷補償款財務處理規定分析處理:
《財政部關于企業收到政府撥給的搬遷補償款有關財務處理問題的通知》
財企[2005]123號
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各中央管理企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據一些地方和企業反映,企業因城鎮規劃、庫區建設等公共利益需要搬遷而收到政府給予的相應補償款,其有關財務處理規定不明確,不便執行。為此,現就有關企業收到政府撥給的搬遷補償款的財務處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企業收到政府撥給的搬遷補償款,作為專項應付款核算。搬遷補償款存款利息,一并轉增專項應付款。
二、企業在搬遷和重建過程中發生的損失或費用,區分以下情況進行處理:
(一)因搬遷出售、報廢或毀損的固定資產,作為固定資產清理業務核算,其凈損失核銷專項應付款;
(二)機器設備因拆卸、運輸、重新安裝、調試等原因發生的費用,直接核銷專項應付款;
(三)企業因搬遷而滅失的、原已作為資產單獨入賬的土地使用權,直接核銷專項應付款;
(四)用于安置職工的費用支出,直接核銷專項應付款。
三、企業搬遷結束后,專項應付款如有余額,作調增資本公積金處理,由此增加的資本公積金由全體股東共享;專項應付款如有不足,應計入當期損益。
企業收到的政府撥給的搬遷補償款的總額及搬遷結束后計入資本公積金或當期損益的金額應當單獨披露。
四、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