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好:
我單位是一家發電廠,新建兩臺30萬千瓦機組。2009年6月開工建設,2011年4月1日(以下簡稱4月1日)取得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但在4月1日前,有這兩種情況:(1)設備全部到貨、驗收,支付了部分貨款,未開具發票,(2)設備部分到貨(由于設備較大,需要分批到貨后現場組裝)、驗收、支付了部分貨款,未開具發票。以上兩種情況在4月1日后都取得了增值稅專用發票�,F稅企雙方對4月1日前到貨的設備進項稅能否抵扣產生了爭議,請問:2011年4月1日前已到貨并支付部分貨款但取得4月1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設備進項稅可否抵扣?依據是什么?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2號
第十一條 納稅人自認定機關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次月起(新開業納稅人自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申請的當月起),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四條的規定計算應納稅額,并按照規定領購、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自認定機關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次月起可以按照規定領購、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在此之前購進貨物即使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也不能抵扣進項稅。
專家補充回復 |
專家回復 | 4月1日之前到貨,即使與次月取得發票,進項稅也不允許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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