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特定行業的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可以實行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的方式計征。而實施條例規定:特定行業,是指采掘業、遠洋運輸業、遠洋捕撈業以及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行業;對這些特定行業職工的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按月預繳,自年度終了之日起30日內,合計其全年工資、薪金所得,再按12個月平均并計算實際應納的稅款,多退少補。
這種計稅方法使月工資不均衡的特定行業職工按月平均工資納稅,稅負均衡合理。
今年1-8月個稅扣除額為2000,9-12月為3500,那今年年終時怎么計算呢?
因2011年個稅工資、薪金稅率、扣除數的變化,請詳細介紹特殊行業的個稅計算(最好列出相應的計算公式),以及國家的文件依據和怎樣申報?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年末按總額計算出每個月的工資,前8個月已經發放的按2500扣除,適用九級稅率;后4個月按3500元扣除,適用7檔稅率。計算出總的稅金后減去已經繳納的,就是應當補交或申請退回的稅金。
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就工資、薪金所得適用新舊稅法相關問題答記者問
【發布日期】: 2011年09月07日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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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今日有關媒體報道的“8月工資個稅征收出現兩種解釋”等內容,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接受了記者的采訪,再次就工資、薪金所得適用新舊稅法相關問題進行了解讀。
問:按照修改后的個人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工資、薪金所得自2011年9月1日起適用新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在實際操作中如何適用?
答:修改后的《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通過后,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下發了《關于貫徹執行修改后的個人所得稅法有關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46號,以下簡稱“46號公告”),并在稅務總局網站發布了46號公告及政策解讀稿。
按照稅法及公告的規定,納稅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適用新稅法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而納稅人2011年9月1日前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無論稅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由扣繳單位申報入庫,均應適用舊稅法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問:您能否舉例說明一下?
答:比如某單位在8月份向員工發放工資、薪金并代扣稅款,不管發放的是哪個月份的工資、薪金,均應適用舊稅法規定的減除費用標準(2000元)和稅率表。同樣,該單位在9月份發放工資、薪金并代扣稅款,不管發放的是哪個月份的工資、薪金,均應適用新稅法規定的減除費用標準(3500元)和稅率表。
對一些單位應在8月底發放工資,而有意延遲到9月初發放,同時,9月底又發放當月工資,按稅法規定,應合并兩次發放的工資收入,統一扣除3500元,同時再扣除稅法規定的住房公積金、養老金等,余額按照新的稅率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問:個人所得稅法在扣繳義務人代扣稅款及繳納方面有何規定?
答:《個人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按月計征,由扣繳義務人或者納稅義務人在次月十五日內繳入國庫”也就是說,扣繳義務人應按月代扣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并在代扣稅款的次月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申報并解繳稅款入庫。
問:您如何看待相關媒體的報道?
答:稅務部門非常重視此次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內容的貫徹執行情況,我們也注意到了相關媒體的報道。在此,要告訴大家,工資、薪金所得適用新舊稅法的規定在政策銜接上是統一的、明確的。各級稅務機關將認真貫徹執行個人所得稅法的相關規定和46號公告,加強稅法宣傳,認真解答納稅人的咨詢和疑問,切實優化納稅服務,做到依法征稅。同時,也提醒廣大扣繳義務人,要學習并理解好稅法的相關規定,依法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