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
我們是汽車4S店,有兩個關聯公司A店、B店,B店在成立時所有的資金都是有A店借給B店,B店在賬上掛“其他應付款”A店掛“其他應收款”經過幾年后A店被其他單位并購、在A店賬面掛的應收B店的借款、新股東不再要,因最近B店購買的房屋在產權證尚未辦理就由于法律原因將購房款退回B店、現在由于A店不再收取B店欠款、B店股東要分配這筆錢、我認為這筆款要做到“營業外收入”繳納25%所得稅、按賬面凈利潤扣除20%個人所得稅后分配股東,我理解對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是的,您的理解正確。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
第二十二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九)項所稱其他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業資產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后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