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單位是一家煤炭銷售企業賬面預收款掛賬100多戶預收款金額為幾元、幾十元以至于是上百元的長期掛賬客戶,經銷售部通知聯系后,均為解決付款出去。現在到年底需要對往來了賬戶清理。我單位提取二方面的建議:一是把預收款轉作收入,借:預收賬款——XX 貸:其他業務收入 應繳稅費——應繳增值稅(銷項稅);同時匯算清繳時候繳納企業所得稅,問此項處理能否有相關的文件規定?如有文號是多少?二是,通過現金科目把往來款清戶,留在備查賬中等到客戶那天真的來索要時,再支付給客戶。問:此處理有沒有不妥?請專家給予以上處理的建議,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請問:預收帳款掛賬的賬齡為幾年,如果三年以上建議轉收入比較適宜。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
第二十二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九)項所稱其他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業資產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后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