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們公司9月份購入出口貨物一批,認證后發現貨品番號及單價有誤,我方稅務局給銷貨方出具了紅字發票通知單。對方在開具紅字發票時系統反映出錯,開票員沒有發現,所以又開出了一張錯誤的銷項負數發票(購貨方在大連,銷貨方在丹東同屬一個法人)。這樣的問題怎么解決?我們咨詢了雙方稅務局,銷貨方稅務局讓我們找一張數額大一點的沒有認證的發票開一部分負數發票,但是需要購貨方先認證在開負數發票。我們在系統上試驗發現單價是不可變的,導致負數發票金額對了數量不對、數量對了金額不對。購貨方稅務局讓我們退回錯誤的發票讓銷貨方解決。我們真的不知道怎么解決才好,只好麻煩專家幫幫忙吧。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稅收上對這類問題沒有規定。紅字發票是否可套用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發票作廢的規定,請咨詢雙方的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紅字發票當月內)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
(國稅發〔2006〕156號)
第十三條 一般納稅人在開具專用發票當月,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符合作廢條件的,按作廢處理;開具時發現有誤的,可即時作廢。
作廢專用發票須在防偽稅控系統中將相應的數據電文按“作廢”處理,在紙質專用發票(含未打印的專用發票)各聯次上注明“作廢”字樣,全聯次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