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請問:1、企業發生的交通事故賠款的支出是否可以所得稅前列支?肇事車的車主為企業。所依據的政策是什么?
2、企業發生的因與員工勞動用工方面發生的經濟賠償款支出是否可以稅前列支?所依據的政策是什么?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交通事故賠款的支出不可以稅前列支。
2、根據《國家稅國總局關于企業支付給職工的一次性補償金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1〕918號)的規定:“企業對已達一定工作年限、一定年齡或接近退休年齡的職工內部退養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補貼,以及企業支付給解除勞動合同職工的一次性補償支出(包括買斷工齡支出)等,屬于《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第二條規定的'與取得應納稅收入有關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原則上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各種補償性支出數額較大,一次性攤銷對當年企業所得稅收入影響較大的,可以在以后年度均勻攤銷。具體攤銷年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因此,企業支付給職工的一次性經濟補償金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