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敬愛的老師您好:
2010年發放了2010年之前的工資費用,能否在所得稅前列支,這筆費用在2010年之前沒有計提依據,在本年度才有,稅務局檢查不愿意,認為是永久性差異,全額調整,輕問合理嗎
懇請回復為盼!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請問:你所指的2010年之前的計提依據為什么?當時未發放的原因?
2、新的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不涉及稅收調整問題。如果入賬時注明是補發以前年度的工資,則涉及稅收調整。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
第九條 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