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我公司為外商投資企業,由于經營需要,注銷一個存續期少于10年的分公司,是否要向稅局退回所有享受的優惠稅款,是否要追加滯納金?
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要向稅局退回所有享受的優惠稅款并從滯納之日起加收滯納金。
原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 對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但是屬于石油、天然氣、稀有金屬、貴重金屬等資源開采項目的,由國務院另行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實際經營期不滿十年的,應當補繳已免征、減征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征管法第五十二條 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