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財稅[2011]70號<<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就財政性資金作為不征稅收入的條件進行了規定,請教,具體項目如:貸款貼息、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災后恢復重建資金等是否作為不征稅收入?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1]70號 規定:
一、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一)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
(二)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三)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貸款貼息、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災后恢復重建資金是否符合不征稅收入的條件,看是否有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的資金撥付文件,文件中是否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及要求的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