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從會計上講:籌建期發生的招待費是否屬于開辦費的范圍?從稅法上講,是否也作為開辦費?是否可稅前扣除?具體扣除標準是?
老師回復是:不屬于,不能做為開辦費處理,只能計入管理費用-業務招待費,按招待費的標準扣除。
請問是根據所得稅條例中的哪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實際操作中,稅務機關一般就是這樣處理的,業務招待費用即使計入開辦費,稅務機關也要調整的。(籌建期還沒有經營業務,怎么有業務招待費呢)
開辦費是指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費用,包括籌建期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注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購建成本的匯兌損益和利息支出。籌建期是指企業被批準籌建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之日的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