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
我公司為總公司欲建立一獨立核算的分公司,我公司向分公司支付部分款項做為分公司的注冊資本金,請問老師對此,總分公司應怎樣進行賬務處理?
總公司同時需要向分公司調撥部分固定資產,由分公司使用(非銷售),請問,總分公司應分別怎樣進行賬務處理?是否涉稅?以及文件依據。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您好,首先分公司無法人資格,不需要注冊資金行為,如果企業要成立子公司,需要注冊資金。
您所說的“公司向分公司支付部分款項做為分公司的注冊資本金”這個情況不屬于債轉股的情況。
2(1)總公司與分公司之間的固定資產屬于調撥行為,不需要辦理產權轉移手續,其會計報表年終進行匯總填報,只需要辦理內部審批手續,在總分公司賬面進行固定資產的減增處理即可。因為,分公司不屬于獨立法人。
增值稅:(免)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的規定,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上述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屬機構間移送貨物征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37號)對上述第三款中所稱的“用于銷售”進行了明確,是指受貨機構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經營行為:向購貨方開具發票;向購貨方收取貨款。受貨機構的貨物移送行為有上述兩項情形之一的,應當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增值稅;未發生上述兩項情形的,則應由總機構統一繳納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