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單位是一所在勞動部門審批成立的民辦職業學校,為了更好的為學生服務,決定對于學校內的食堂原來對外承包的方式,直接由學校自行經營,請問在稅務方面如何辦理?(目前學校自身是在地稅局的繳納培訓3%營業稅、25%的所得稅),是否屬于免征營業稅?有相關文件嗎?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嗎?有文件依據嗎?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關于經營高校學生公寓和食堂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9]15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北京、西藏、寧夏、青海省(區、市)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準,現對高校學生公寓和食堂有關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對高校學生公寓免征房產稅。
二、對與高校學生簽訂的高校學生公寓租賃合同,免征印花稅。
三、對按照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向學生收取的高校學生公寓住宿費收入,免征營業稅。
四、對高校學生食堂為高校師生提供餐飲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五、本通知所述“高校學生公寓”,是指為高校學生提供住宿服務,按照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住宿費的學生公寓。
“高校學生食堂”,是指依照《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14號)管理的高校學生食堂。
六、本通知執行時間自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2009年1月1日至文到之日的已征房產稅、印花稅、營業稅稅款分別在納稅人以后的應納房產稅、印花稅、營業稅稅額中抵減或者予以退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經營高校學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會化改革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0號)相應廢止。
根據教育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糧食局關于支持高等學校進一步做好學生食堂工作的若干意見(教發[2004]15號)文件精神,校園內實行社會化管理和獨立核算的學生食堂,在2005年年底之前免征企業所得稅,并將減免的企業所得稅體現到降低學生食堂飯菜價格上。這是為消化漲價因素而出臺的臨時性措施,已經作廢。因而企業所得稅還是要繳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