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為內資企業--煤礦,我國從2009年1月1日改為消費型增值稅,是否可以理解為動產(除小汽車、游艇外)均可抵扣增值稅進項稅?比如職工食堂用大型電器辦公用設備?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購入的固定資產除了不動產在建工程、納稅人自用的應征消費稅摩托車、汽車、游艇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外,其余的只要不是直接用于增值稅非應稅項目、職工福利其進項稅都可以抵扣。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
第二十五條 納稅人自用的應征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游艇,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9]113號
以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為載體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無論在會計處理上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均應作為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的組成部分,其進項稅額不得在銷項稅額中抵扣。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是指:給排水、采暖、衛生、通風、照明、通訊、煤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電氣、智能化樓宇設備和配套設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008年第538號 規定:
第十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ㄒ唬┯糜诜窃鲋刀悜愴椖�、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
第二十一條 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所稱購進貨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稅應稅項目(不含免征增值稅項目)也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以下簡稱免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固定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