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1、工廠生產車間購買的冷卻塔進項稅是否可抵扣?
2、廠區公用動力以及生產車間購買的配電箱電柜進項稅是否可抵扣?
3、辦公中心和員工食堂購買的格柵燈進項稅是否可抵扣?
4、對于生產車間部分鋼結構和設備以及設備安裝打包為一個合同,一家供應商全權負責,此種情況進項稅如何抵扣?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1、購入的固定資產除了不動產在建工程、納稅人自用的應征消費稅摩托車、汽車、游艇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外,其余的只要不是直接用于增值稅非應稅項目、職工福利其進項稅都可以抵扣。
2、是否屬于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為載體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請查詢《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GB/T14885-1994)。如果不在財稅[2009]113號所述的“02”的房屋、“03”的構筑物代碼內則進項稅可以抵扣。
3、《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GB/T14885-1994)電子版可在財政部或國家稅務總局網站查詢。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
第二十五條 納稅人自用的應征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游艇,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9]113號
以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為載體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無論在會計處理上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均應作為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的組成部分,其進項稅額不得在銷項稅額中抵扣。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是指:給排水、采暖、衛生、通風、照明、通訊、煤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電氣、智能化樓宇設備和配套設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008年第538號
第十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
第二十一條 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所稱購進貨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稅應稅項目(不含免征增值稅項目)也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以下簡稱免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固定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