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司為一家火電企業,在發電過程中會產生一副產品粉煤灰,每月產出的灰煤粉需及時清理,長期與一合作商合作,銷售給對方,2011年6月我司因使用了高灰份燃煤,致產量達到了1-5月份的2倍,此現場粉煤灰大量堆積影響生產,同時也超過了合同約定可接受的正常產量,為了不影響正常生產,應我司要求,原合作商仍按合同單價進行結算,我司按合同單價開具了發票.但因該月產量已經遠超消化量,合作商在幫助消化中產生了大量的物流成本造成損失.經雙方協商最終達成協議,簽訂了我司對合作商補償100多萬的補償協議.請問我司是否可依據補償協議、銀行轉帳單、合作商收據在所得稅前扣除,同時此項是否會涉及增值稅?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處理方法:
銷貨方給予購貨方相應的價格優惠或補償等折扣、折讓行為,銷貨方可按現行《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有關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折扣折讓行為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6]127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近接部分地區詢問,因市場價格下降等原因,納稅人發生的銷售折扣或折讓行為應如何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經研究,明確如下:?
納稅人銷售貨物并向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后,由于購貨方在一定時期內累計購買貨物達到一定數量,或者由于市場價格下降等原因,銷貨方給予購貨方相應的價格優惠或補償等折扣、折讓行為,銷貨方可按現行《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有關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
專家補充回復 |
專家回復 | 這樣做會造成對方多取得增值稅進項稅,你公司會有連帶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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