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單位是采選一體的企業,政府要求繳納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與保證金》首期繳存40%,以后每年繳納10%左右,請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 企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提取的用于環境保護、生態恢復等方面的專項資金,準予扣除。上述專項資金提取后改變用途的,不得扣除。我單位根據要求時間繳納的地質環境治理恢復與保證金能否據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若可扣除應作入什么科目?還是在每年所得稅匯算時納稅調減?根據企業會計準則是否應按合同金額做入固定資產和預計負債并計提折舊還是?咨詢相關稅務部門也未給予明確答復,請專家給予答復,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關鍵是該資金是否能夠用于環境保護。個人認為,先扣除,如果以后發生改變再調增所得稅,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