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專家您好:
1、我公司在銷售給客戶(有企業和個體戶)的產品時采取促銷方式“買二十送一”,根據財稅【2011】50號的精神,我公司的這種促銷行為,是否屬于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2、關于耕地占用稅的問題
我公司在一工業園區新建廠房,得到相關部門發放的建設用地批準書,因地方國土部門特殊原因一直未辦理土地使用證。也未收到土地管理部門通知繳納耕地占用稅的的通知,現地方稅務局在清查此事,要求上繳該耕地稅。請問專家我公司是否有責任,會讓我公司繳納滯納金嗎?
請提供相關的文件支撐,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不需要代扣個人所得稅。
2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三十一條 經批準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占用農用地手續通知的當天。
未經批準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實際占用耕地的當天。
你公司有責任,需要交納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