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企業在成本費用核算中以“權責發生制”原則預提的各種費用(水電費、物業費、銷售運費),計入“其他應付款-預提費用”等科目,這些費用計提但沒有實際支付,在所得稅匯算申報前,取得發票并實際支付,是否可以在所得稅前扣除?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可以的。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
六、關于企業提供有效憑證時間問題?
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