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對于沒有銷售額的企業如何計算招待費、廣告費、宣傳費等的扣除標準。請提供依據,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有關規定如下: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執行中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9〕202號
一、關于銷售(營業)收入基數的確定問題
企業在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等費用扣除限額時,其銷售(營業)收入額應包括《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視同銷售(營業)收入額。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10]79號
八、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業務招待費計算問題?
對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包括集團公司總部、創業投資企業等),其從被投資企業所分配的股息、紅利以及股權轉讓收入,可以按規定的比例計算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補充通知
國稅函〔2008〕1081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填報說明
第1行“銷售(營業)收入合計”:填報納稅人根據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確認的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以及根據稅收規定確認的視同銷售收入。
本行數據作為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扣除限額的計算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