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分公司領用自已生產的產品,形成設備是否需要交繳增值稅,總、分公司不在一個稅收管轄地,不屬兩個城市`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移送總公司的自產產品作為分公司的固定資產,不涉及視同銷售貨物中的“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問題。但如果分公司將設備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集體福利則視同銷售貨物,涉及增值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
第四條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ㄒ唬⿲⒇浳锝桓镀渌麊挝换蛘邆人代銷;
(二)銷售代銷貨物;
�。ㄈ┰O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ㄋ模⿲⒆援a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ㄎ澹⿲⒆援a、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⒆援a、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ㄆ撸⿲⒆援a、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8]828號
一、企業發生下列情形的處置資產,除將資產轉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資產所有權屬在形式和實質上均不發生改變,可作為內部處置資產,不視同銷售確認收入,相關資產的計稅基礎延續計算。
(四)將資產在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之間轉移;
專家補充回復 |
專家回復 | 見回復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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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回復 | 1、領用自已生產的產品形成設備,該設備只要不是直接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集體福利不視同銷售。2、視同銷售,不需要開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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