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經營燃氣,因政府限價政策,不允許漲價,致使企業這塊業務嚴重虧損,售價只是成本的不到一半每立方米2.9元,后與政府爭取,政府對居民用部分按每立方米補貼2.1元,補齊到每立方米5.00元,但實際撥付時比如是1萬立方米應補貼2.1萬元,因為政府資金緊缺一年內分兩筆一共3千,請問這部分補貼我們應計入主營收入嗎,涉及增值稅嗎?只有發改委價格部門的勘查筆錄,沒有正式的撥付批文,應撥未撥的部分需要入賬嗎,如果想入賬,以什么憑證?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財政補貼一般不涉及增值稅,與實際收到時計入營業外收入科目。但涉及企業所得稅。如果符合以下文件規定的條件可為企業所得稅不征稅收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1]70號 規定:
一、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一)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
(二)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三)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二、根據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上述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三、企業將符合本通知第一條規定條件的財政性資金作不征稅收入處理后,在5年(60個月)內未發生支出且未繳回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的部分,應計入取得該資金第六年的應稅收入總額;計入應稅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發生的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