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公司人員出差臺灣及香港的計程車費用,住宿費,招待費(餐館),以上全部為臺灣及香港的收據,請問是否可以稅前列支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差旅費、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資料的,應能夠提供證明其真實性的合法憑證,否則,不得在稅前扣除。 差旅費的證明材料應包括:出差人員姓名、地點、時間、任務、支付憑證等。交通費、住宿費可以憑臺灣及香港的收據入賬,其中伙食補助費,當地稅務機關認可的標準內的不涉及個人所得稅。超標準的,超標準部分需并入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超標準部分充其量只能作為職工福利費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