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俱樂部老師:
我公司是一家在深圳注冊的投資性,為了開發西南地區的水電資源,我公司在成都獨資市注冊成立了一家水電投資企業(A公司),因政府部門的規定,A公司又在涼山州的鹽源縣注冊成立了水電資源開發建設經營企業(B公司),在B公司股權構成中,A公司占股90%,鹽源縣國資公司占股10%;為了加快水電資源的開發,我公司決定引入戰略合作伙伴,于去年將我公司在A公司100%股權中的70%股權轉讓給了在成都市注冊的一家國有電力央企,并辦妥了股權變更的所有手續。B企業的股東沒有發生變化,近日,鹽源縣政府向B企業來函,要求B企業代扣代繳A企業股權轉讓的所得稅。
請問:
1、鹽源縣政府的來函要求恰當嗎?
2、B企業能代扣代繳A企業股權轉讓的所得稅嗎?在這方面有什么稅法依據?
感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政府處理不恰當;
《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關于企業所得稅納稅地點的規定為,除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居民企業以企業登記注冊地為納稅地點,但登記注冊地在境外的,以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為納稅地點。所稱企業登記注冊地,是指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登記注冊的住所地。因此,對居民企業轉讓境內外的股權,均以登記注冊地為納稅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