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A公司為中外合資企業,現享受“兩免三減半”的所得稅優惠政策,按12.5%計交所得稅后,按稅后利潤分配給投資企業(該企業為投資的中方,所得稅率為25%),請問該企業是否需要補交所得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不需要補交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 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一)國債利息收入;
條例第八十二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所稱國債利息收入,是指企業持有國務院財政部門發行的國債取得的利息收入。
(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條例第八十三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和第(三)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