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您好!
想問一下,白酒生產企業,白酒送檢是否視同銷售繳納消費稅、增值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增值稅按下面的文件處理,消費稅需要視同銷售。
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的視同銷售情形中涉及使用自產貨物有關的包括:①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②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③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④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⑤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企業將自產產品用于質量檢驗、化驗以及改進一類的實驗,應不屬于上述任何一種情況,不需要做視同銷售處理。如果是將自產產品大量用于研制,則屬于將自產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應該按視同銷售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9號
第四條 納稅人生產的應稅消費品,于納稅人銷售時納稅。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不納稅;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時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