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專家,您好!
我們有一外籍人員,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居住超過183日但不滿一年,但不在中國境內領取工資,工資全在澳門支付。我的理解是:按著中國稅法規定,這種情況下,澳門支付的工資也要在國內申報納稅,應納稅額=(當月境內和境外應納稅所得額總和×適用稅率 - 速算扣除數)×當月境內工作天數/當月天數。我的問題是:
1. 以上我的理解是否正確?
2. 該外籍人員應如何申報納稅,自行前往稅務局申報還是可經由境內并不給他支付工資的公司代為申報?
3. 該外籍人員應申報多少金額的應納稅所得額,好像隨便申報多少都行,畢竟國內稅務局又不知道該外籍人員每月在澳門領取多少薪資?
4. 該外籍人員在澳門繳納的個稅是否可在國內申報納稅時抵減?
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理解正確。
2、有您公司扣繳。
3、最好按實際申報。
4、個稅沒有抵減的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納稅義務問題的通知
文 號: 國稅發【1994】第148號 有 效 性: 有效
三、關于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居住超過90日或在稅收協定規定的期間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居住超過183日但不滿一年的個人納稅義務的確定
根據稅法第一條第二款以及稅收協定的有關規定,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工作超過90日或在稅收協定規定的期間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居住超過183日但不滿一年的個人,其實際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取得的由中國境內企業或個人雇主支付和由境外企業或個人雇主支付的工資薪金所得,均應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其在中國境外工作期間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除屬于本通知第五條規定的情況外,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
上述個人每月應納的稅款應按稅法規定的期限申報繳納。其中,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是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中國境內機構負擔的個人,事先可預定在一個納稅年度中連續或累計居住超過90日或在稅收協定規定的期間連續或累計居住超過183日的,其每月應納的稅款應按稅法規定期限申報納稅;對事先不能預定在一個納稅年度或稅收協定規定的有關期間連續或累計居住超過90日或183日的,可以待達到90日或183日后的次月7日內,就其以前月份應納的稅款一并申報繳納。
六、不滿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稅款的計算
屬于本通知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所述情況中的個人,凡應僅就不滿一個月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申報納稅的,均應按全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實際應納稅額,其計算公式如下:
當月工資 適用 速算 當月實際在中國天數
應納稅額=(薪金應納×稅率-扣除數)×──────────
稅所得額 當月天數
如果屬于上述情況的個人取得的是日工資薪金,應以日工資薪金
乘以當月天數換算成月工資薪金后,按上述公式計算應納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