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樂部會員提出如下問題:
按照規定:我市職工個人計算繳納養老保險基數最高不能高于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最低不能低于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單位計算繳納養老保險基數是以企業上月列入成本的工資總額為基數.這意味著單位和個人計算繳納養老保險基數不一致.我單位為工效掛鉤企業,人均掛鉤收入遠比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多,如果以單位掛鉤總收入為計算繳納養老保險基數,企業將無力支付過高的養老保險金。
請問:單位計算繳納的養老保險,可否以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為基數計算繳納?如不能如何合理分解工效掛鉤工資總額?以上問題均有何政策支撐?
多謝專家答異!
趙津伊
2006年4月18日11:25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 程立元 專家解答如下:這個問題不屬于納稅問題答疑的內容。請咨詢社保部門。不過據我所知單位計算繳納養老保險基數以企業上月列入成本的工資總額為基數,這是養老保險基金征收辦法中規定的,隨意改變基數,社保部門未必同意。
工效掛鉤工資總額不好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