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你好:
退還商家經營保證金,年底由其他往來退還到商家應收賬款上,請問這種形式退還,是否符合國稅函[2004]416號規定?另外,對于收取的保證金是否有規定退還的期限?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符合國稅函[2004]416號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288號十一、問: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中規定,納稅人為銷售貨物而出租出借包裝物收取的押金,單獨記賬核算,不并入銷售額征稅。但對因逾期未收回包裝物不再退還的押金,應按所包裝貨物的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該規定中“逾期”的期限應如何確定?
答:包裝物押金征稅規定中“逾期”以1年為期限,對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無論是否退還均并入銷售額征稅。個別包裝物周轉使用期限較長的,報經稅務征收機關確定后,可適當放寬逾期期限。